议会通过法案,加强MAS对金融部门的调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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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议会周四(3月7日)通过的一项新法案将赋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对金融部门更广泛的调查和监督权力,例如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场所,并且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
《金融机构(杂项修订)法案》已由贸易和工业国务部长陈志文提交二读,该法案寻求修改金管局职权范围内的六项法案。
该法案旨在“协调和加强”监管机构在六项立法中的调查权力,这些立法管理金融服务和市场,保险,支付服务,财务顾问,证券和衍生品行业以及信托公司。
陈志明表示:“随着我们金融业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扩大,金管局必须不断检讨和加强其监管权力,以确保它能够有效监管金融机构,并调查和惩罚我们金融业的严重不当行为。”
为了加强MAS收集证据的权力,促进更大的机构间协调,该法案建议将监管机构的调查权利扩大到所有六项法案。
目前,新加坡金管局可以强制个人参加面谈、记录书面陈述、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办公场所,并获得法庭搜查令,以获取该行业某些领域的证据,如金融咨询服务,以及证券和衍生品行业。
同时也是金管局董事会成员的陈志明表示,将这种权力扩大到管理金融行业其他领域的法律的修正案,将有助于“缩小这些差距”。
与此同时,现有的无需手令进入处所的权力将得到加强,允许金管局在有合理理由怀疑正在接受调查的人正在或曾经占用该处所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即可这样做。
允许在监管机构和其他机构之间转移证据的条款也将扩大。
目前,MAS只能根据《证券与期货法》和《金融顾问法》这两项法案,将证据转交给警方或检察官进行刑事调查或与市场不当行为相关的诉讼。
这将扩大到包括mas管理的法令下的任何罪行。
同样,根据《证券与期货法》(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从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向MAS移交证据目前仅限于针对市场不当行为的民事处罚调查。
他说,条例草案将取代这些条文,允许警方或其他执法机构将证据移交给MAS,以便在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就MAS管理的法案下的任何不当行为采取监管行动。
发布于:2025-03-06,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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